幼儿园集中用餐体量庞大、群体敏感特殊。不容有任何闪失。为此,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教育部,按照《食品安全法》的相关规定,在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》和《集中用餐单位执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的基础上,专门制定了《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,将自6月1日起实施。园外供餐应综合评估运力与距离,优先选择资质齐全、信誉高、实施智慧化管理和通过相关体系认证的供餐单位。《规定》要求幼儿园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、统一管理。确需委托承包或实行园外供餐的,必须依法签订合同,明确双方食品安全权责,严禁转包、分包,并按规定公示中标企业名单。针对幼儿园食材采购,《规定》还制定了不得突破的“负面清单”。针对幼儿园相关从业人员素质,《规定》要求,幼儿园要通过培训、考核,进一步强化相关从业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提升;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员工职业道德与专业能力培训,提升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辨识、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;食品安全总监、食品安全员及从业人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,如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需立刻整改,再次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;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从业人员准入制度。二是严守加工红线。在采购加工方面,禁止采用亚硝酸盐、散装食用油和散装食盐;禁止制售冷荤类、冷加工糕点、生食类食品以及四季豆、鲜黄花菜、野生菌、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;原则上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,确需使用的,须严格控量并纳入日常管控重点。三是贯彻陪餐与社会监督。《规定》要求幼儿园须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,每餐均有相关负责人与幼儿共同用餐并记录;鼓励建立家长陪餐制度,及时商讨反馈家长意见建议。《规定》明确,幼儿园食材供应商应近3年内不得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查实食品安全舆情事件;幼儿园禁止从园外采购散装糕点、汉堡、三明治等食品;禁止采购、贮存、采用散装食用油、散装食盐。据教育部体卫艺司司长孙明春介绍,《规定》立足学前教育公益属性和校园安全管理实际,从幼儿园食堂经营、压实关键岗位和加强监督三个层面明确了管理要求: 一是规范经营管理。确需委托承包的,必须严格设定遴选条件等;确需园外供餐的,必须综合评估供餐能力、运输距离等因素,优先选择执行“互联网+明厨亮灶”等智慧化管理的供餐单位,做到不达标,不进园。其中,针对幼儿园供餐资质和要求,《规定》明确,幼儿园原则上应当自主经营、统一管理食堂。幼儿园须对外包企业或供餐单位加强管理,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共同排查隐患。《规定》一共32条,涵盖7个方面内容,进一步明确了幼儿园供餐模式选择、管理人员配备履职、采购验收、加工制作、餐饮具清洗消毒等关键环节的责任要求和具体措施,并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,作出了一系列严于常见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制度安排。与此同时,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、供餐单位、添加剂采购采用等信息,主动接受监督。提升从业人员培训,食品安全总监、食品安全员及从业人员每年加入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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